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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5-15|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16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鲁政办发[2003]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本科生毕业的第一年,全省预计接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24.8万人(师范类3.6万人、非师范类21.2万人),毕业生资源总量较大,就业任务艰巨。为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资源是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尤其是基层单位对各类毕业生需求量较大,但由于在供需结构、用人机制、择业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毕业生就业存在结构性困难。各级、各部门和学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认真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将我省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合理流动政策。放开非师范类毕业生择业的范围,允许毕业生跨省、跨地区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委培生、定向生按协议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要首先服从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需要。生源不足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拔部分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任教;生源充足的市、县(市、区),要在做好教师队伍结构调整的同时,尽量吸纳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对教育系统无法安排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允许面向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

各地要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认真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要认真清理不利于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取消限制性措施,进一步简化就业工作程序,及时、便捷地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对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

三、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要采取积极措施,疏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城市社区和农村工作。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的工作,并切实做好管理和使用工作。今后,县、乡(镇)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检等部门新增人员,应主要从在农村基层锻炼以及在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各地应尽快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人事代理、社会保障、户口迁移、贷款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积极予以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有关工商管理、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按一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毕业生人数和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经费,满足就业工作的基本需要。要把就业指导课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和求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和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完善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和培训制度,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凡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未就业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后3个月内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登记的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推荐工作。

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也可直接向需求毕业生的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帮助其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