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25|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249
鲁教学字〔2012〕3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 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的通知》(教师厅〔2011〕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字〔2010〕12号)及《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及履约管理相关事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条件 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我省中小学任教,对确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培养学校、外省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接收地和我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其跨省就业;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符合跨省就业条件的,经我厅批准后,允许到我省就业。 (一)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包括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建设兵团)等)的中小学校就业的。 (二)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 (三)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父母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就业的。 (四)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我省中小学就业且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接收单位所在市完成本市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接收到我省就业。 (五)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跨省就业的。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办理程序 免费师范毕业生申请跨省就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就业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就业协议书、《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经毕业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省教育厅办理。 (二)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就业协议书、结婚证、配偶常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毕业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省教育厅办理。 (三)我省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父母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就业协议书、父母常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亲子关系证明、《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毕业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省教育厅办理。 (四)外省生源的免费师范生,到我省中小学就业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函,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到山东省教育厅办理。 (五)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跨省就业的,须视具体原因办理。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可终止协议,不属于违约。 (二)其它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和本实施办法规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属于故意违约。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终止协议和违约办理程序 (一)申请终止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毕业学校(任教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函、省教育厅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证明、《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终止协议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到省教育厅办理。并由省教育厅代收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 (二)属于故意违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毕业学校(任教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函、《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四份),到省教育厅办理,省教育厅依据相关政策做出处理决定,并代收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经费及该费用50%的违约罚金。免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在毕业生离校后办理。 五、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包括跨省就业、终止协议和违约处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人事档案。跨省就业的免费师范生,由接收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外省生源按规定程序到我省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履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程序到我省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我省不负责对其进行履约管理。 六、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1日。 |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