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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4-05-28|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262

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004.05.26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由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发给统一印制的《常熟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优惠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常政人(1999)49号)
    (1)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部门减半收取验资费;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工商部门二年内酌情减免个体管理费。
    (2)需要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减半收取第一年初审费、评价费和第二年卫生审核费。
    (3)新建、扩建商贸、农贸市场的,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者应优先安排摊位(公开招标的除外),开业后一年内免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开办私营企业,凡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的,自开办之日起,经报市税务部门批准。一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开办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零星企业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毕业生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优先使用科技基金给予支持。
    (6)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代理人事关系,保管人事档案,负责党团关系转接、职称考评,代办养老保险,认可其工龄,人事档案管理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收取。
   (7)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户口、粮油关系凭《营业执照》和《优惠证》可以落在虞山镇,公安、粮食部门免收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