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学生服务 > 政策法规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06-11|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266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 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只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