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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4-08|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305

关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青人办发[2004]29号

各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青岛籍未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就业,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青岛籍未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失业登记范围
  凡毕业半年以上仍未就业并有就业要求的青岛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二、办理失业登记程序
  1、需进行失业登记的青岛籍应届毕业生,应持毕业证、报到证和书面申请,到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门出具《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介绍信》(附后)。其中,户籍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应届毕业生,到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申请手续;户籍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应届毕业生,到所在地区(市)人事局办理申请手续。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应即时为其出具介绍信。
  2、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其中,市内四区的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五市三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3、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在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携带毕业证、报到证及失业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毕业生档案按档案转递规定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转入接收单位。对于派遣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转入劳动保障部门。
  三、工作要求
  1、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形成政府统一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2、青岛籍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被学校派遣回青时,都应按照青岛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化管理的通知》(青人办[2003]331号)规定,在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上进行登记并录入个人简历(网址:
http://www.qdpb.gov.cn/qdbys)。对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毕业生,在回青办理毕业生报到、落户、二次派遣及失业登记手续前,均应办理补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