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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发布时间:2005-06-04|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211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0515
【实施日期】19960901
【发 文 号】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