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为何对就业工作越来越重视
发布时间:2012-04-01|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95
国务院近期印发了《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我国首部由国务院批转的促进就业专项规划,意义重大。参与《规划》调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认为,总体来看,这一规划有三个突出的亮点,概括起来是:就业优先、能力建设、量质并重。
促进就业成为优先目标
《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予以考虑,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莫荣认为,《规划》的最大亮点是确定了“十二五”时期我国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明确“就业优先”的战略。因为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实施促进就业专项规划,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我国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就业局势保持稳定。莫荣强调,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十二五”时期,我国面临的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将继续加大,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劳动力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不相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
《规划》在总结“十一五”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判断“十二五”就业形势,为未来就业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做好“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依据。
《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促进就业的目标,确定了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6800万人、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等主要量化指标。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等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将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这意味着“就业优先”有了硬约束。
那么,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呢?《规划》提出了八项促进就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莫荣认为,值得一提的是,《规划》中提出了公共就业综合服务重大工程,重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要求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全面加强县、乡两级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开展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劳务输出等服务以及面向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发、关系转移等经办服务。街道(乡镇)服务站、行政村(社区)服务窗口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同时,省、地(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改善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的条件,强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
莫荣认为,《规划》特别注重扩大就业规模与提高就业质量相结合。《规划》坚持扩大就业与稳定就业并重,在广开就业门路的同时注重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就业环境,通过统筹城乡、群体就业促进就业公平和城乡协调发展,通过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通过预防和调控失业降低失业风险、增强就业稳定性,通过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监察执法、争议调处等体制机制加强就业保障,推动实现促进就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统一、扩大就业规模与提升就业质量的统一。
《规划》专门设立了人力资源开发重大工程,一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二是推出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三是加强就业、创业、技能实训工作。莫荣说,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重大工程。
同时,《规划》强调促进就业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要求解决现实就业问题与实现充分就业目标相结合。莫荣表示,《规划》既注重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领域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同时又注重与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长远目标相衔接,提出努力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并着力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完成这一阶段性目标,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基础。(半月谈记者 徐博)
半月评论:切实落实就业优先战略
2012年2月20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行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再次明确了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即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2005年,中央提出“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2010年,中央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2011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十二五”促进就业规划时进一步明确,“要切实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近年来,我国各地“用工荒”愈演愈烈,为何中央对就业工作却越来越重视?
实际上,当前及今后我国面临的就业形势将更加复杂。据研究,“十二五”时期,新进入市场的劳动力平均每年为1500万以上,加上每年结转的近1000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将保持在2500万以上,还有相当数量的农业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与此同时,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劳动力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不相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将十分突出,企业“招工难”与劳动者“就业难”现象将并存。上述复杂情况的存在,决定了我们促就业的任务更加繁重。
另外从经济发展看,投资和出口的拉动作用已经减弱,促进国内消费成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途径。而促进消费的根本出路,就是促进劳动者就业,增加劳动者收入。
所以,中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是要将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以扩大就业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保证。
为此,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更加注重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在总体布局上,在保持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产业和领域;在要素投入上,更加注重通过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来促进经济增长;在目标导向上,切实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变成促进就业持续扩大的过程,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转变为就业拉动力不断提高的过程,把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过程转变为统筹城乡就业的过程。
二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形成促进就业的综合性经济政策体系。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公共财政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劳动者创业和企业增加就业岗位中的作用;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劳动者创业和自己组织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的对外贸易政策。
三是根据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发展速度,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评估对就业的影响。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时,要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予以考虑;在确定经济增长方式和增长速度以及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都要重点考虑对就业的影响,确保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四是持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投入,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各方面多元化投入的机制。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公共财政投入的重要方向。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和支出中重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建立起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对就业的投入,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各方面多元化投入的机制。
五是要把就业效应作为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确保就业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要按照前不久发布的“十二五”促进就业规划的要求,把城镇新增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重点指标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莫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