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取消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落户限制
发布时间:2009-04-16|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172
山东取消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落户限制
来源:人民公安报
通知规定,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就业的,取消工作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放宽各类企业集体户设立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公安机关应为其设立集体户。健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单位暂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同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就业以及参加“三支一扶”、“一村(居)一名大学生工程”等项目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资源市场集体户,也可将户口保留在原生源地。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单位接收证明等材料直接办理落户审批手续,不得随意附加其他条件和限制;对一次性接收1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