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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解除

发布时间:2008-09-19|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15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解除 
   据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见附表)。    这14种情形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