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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更加积极政策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发布时间:2011-12-08|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89

今天,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对现行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调整和完善,促进劳动者市场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和素质就业。

  据介绍,该文件除了继续执行社会公益性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助、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扶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奖励及自主创业税费减免等政策外,新出台了6项政策:

  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从2011年起,就业困难人员中“4045”失业人员调整为“4050”失业人员。其他人员范围没有调整,仍将低保人员、协保人员、残疾人、城乡“双零”家庭成员等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提高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市内四区开发的保洁、保绿、治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市财政继续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此次将区财政配套的岗位综合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00元。

  出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为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继续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七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每人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提高30万元,具体根据创业者实际需要资金状况确定。

  提高自谋职业扶持资金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办企业的,将扶持金标准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

  扩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范围。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青政办发〔2011〕27号文件将新招用人员的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扩大到外地的高校毕业生。

  根据青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将制定下发操作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享受政策的人员范围、申领条件和办理程序等。具体可拨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生服务热线12333咨询,也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