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将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列为就业困难人员
发布时间:2011-11-17|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118
新华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黄海)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7日审议了《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修改稿)》,拟立法将六类人员列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加强就业援助。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修改稿)》提出,本规定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具体范围包括:(一)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四)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修改稿)》就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援助工作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北京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用于就业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