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0-11-09|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89
本报北京11月2日电(记者刘声)“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今天透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今天联合召开贯彻实施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视频会,全面部署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
“今年以来,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3项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均好于去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达到历史同期最高水平。”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说,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十分突出,就业工作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
为适应我国当前就业工作的新要求,积极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人社部、教育部对就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据宋兰介绍,新发布的《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是继2005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后的又一次就业税收政策重大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
——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