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毕业生:试用期必须签订用工合同
发布时间:2007-04-05|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126
专家提醒毕业生:试用期必须签订用工合同(2007-04-04)
新华网西安4月3日专电(记者张琳 储国强)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最近提醒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学生:试用期也必须签订用工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
近日,在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法律援助中心、未央区劳动监察大队组织的咨询活动中,几位咨询者反映了几乎相似的经历:在应聘过程中,企业要求他们先试用几个月,试用合格后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还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试用期快满时,却接到单位通知,说其某方面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被聘用,结果往往是辛辛苦苦干了几个月,却一分钱也拿不到。
3月、4月份对于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来说,无疑已经进入“命悬一线”的时期。很多毕业生为了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往往对使用期、待遇等问题不敢提出过多的要求。对此,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表示,首先,企业收取押金的行为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其次,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而不是说试用期结束才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求职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