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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类毕业生网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0-05-08|发布人: 齐鲁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浏览量:2121

师范类毕业生网上办理流程

 

网址: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gxjy.sdei.edu.cn/(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

 

一、山东省内毕业生注册须知

山东省内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在注册界面输入毕业年度、毕业院校、身份证号、姓名完成身份验证,并且设置自己的登录帐号和密码即可完成注册。

如出现身份验证问题请联系校就业指导部门确认生源信息。

二、网上双选签约

离校前:

1.毕业生:生成简历并激活;

2.毕业生:搜索职位,投递简历;

3.单位:查看简历,发送签约邀请;

4.毕业生:应约,并联系单位所在地教育局审核。

5.高校:用人单位打印正式就业协议书,学生签字、单位盖公章,毕业生把签字盖章的协议书送学校审核存档,高校将协议放入就业方案库;

注:如果学校没有审核存档,毕业生签约过程没有真正完成,毕业生与单位无法解约。

 

离校后:

1.毕业生:生成简历并激活;

2.毕业生:搜索职位,投递简历;

3.单位:查看简历,发送签约邀请;

4.毕业生:应约,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协议书前往单位同级教育局现场办理改派。

三、制作电子简历

毕业生的电子简历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经高校和教育厅审核通过的信息;第二部分是毕业生本人填写的个性信息。

毕业生登录系统后填写基本信息、求职意向、教育培训、技能专长、社会实践等个性信息完成电子简历的制作,并激活简历。不制作电子简历和不激活简历的毕业生无权使用系统的其他业务功能。

四、(离校前)省外就业

1.毕业生:与省外与工作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由毕业生从网站上先提出省外就业申请,并在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中打印《全国就业协议书》同用人单位签约;

2.学校:审核学生的省外就业申请;

3.学生:与就业单位签订协议后,在网上录入省外就业协议;

4.学校:审核无误后,放入就业方案库。

五、调整与改派手续办理

调整与改派

1.调整手续

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省内院校毕业生调整手续办理

①省内院校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②省内院校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省外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2.改派手续

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省内院校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

①省内院校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山东生源的到户籍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非山东生源的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②省内院校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③省内院校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省外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六、遗失补办就业报到证

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

1. 毕业生可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省级网上政务大厅——山东省教育厅分厅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按要求上传申请资料网上办理补办打证业务

2. 提交资料。

《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加盖学校印章)

就业报到证副本(毕业生个人档案中)。注明: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一并遗失的可不提供,须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七、毕业生就业使用电子报到证

山东省普通高等院校自2020届毕业生开始统一使用电子报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 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的相关规定,电子报到证和纸质版报到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毕业生实名认证通过后,即可办理电子报到证的相关业务。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办理电子报到证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办理电子报到证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

(一)电子报到证签发、使用范围

电子报到证签发、使用范围为我省2020届及以后的毕业生(含结业生),其中不毕业、缓派、升学的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

2020年试行纸质报到证与电子报到证并行模式,为毕业生签发电子报到证的同时发放教育部制式纸质报到证,纸质报到证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打印;2021年将全面推行电子报到证,如毕业生有其他特殊情况,可通过网上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明细,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后,发放教育部制式纸质报到证。

2019年以前签发的纸质报到证,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离校前主要业务流程

毕业生本人在“就业信息网”确认电子报到证信息后,由毕业学校审核。学校在审核确认本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由省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生成毕业生报到证信息库,并根据报到证信息生成带有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电子签章的电子报到证。

电子报到证按照一证一码原则生成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验证、识别报到证真伪及相关报到信息。电子报到证可以打印为纸质报到证。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系统监测报到证打印进度。“就业信息网”自动记录电子报到证被下载、打印、 变更等情况。

八、毕业生离校后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就业报到或者实名登记

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后,应当在报到期限(三个月)内,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办理实名登记等手续。

(二)调整改派

毕业生离校后因就业单位信息变动需要变更报到证记载信息内容的,称为调整改派,包括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确定就业单位和离校时已确定就业单位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可以办理调整手续,两年内可以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可通过“就业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申请办理调整改派,直接在网上领取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报到证,并自行下载或打印纸质报到证。下载或打印新报到证的同时,原报到证自动注销作废。

(三)调整改派的审核权限

需要调整改派的,由就业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后回户籍地的,由户籍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内高校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省内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档案托管由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局办理。

(四)报到证遗失补发

2020届及以后毕业生(含结业生)的教育部制式纸质报到证 遗失后,不再办理补发手续。

(五)放弃升学办理报到证

省内院校毕业生在就业方案中列为升学的,不签发报到证。毕业生放弃升学后提出就业申请的,经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补发升学前学历的报到证。

(六)结业生办理报到证

为结业生签发电子报到证,应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字样。结业生考试考核合格,经院校同意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的,经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换发报到证。

(七)延期毕业办理报到证

省内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方案中列为不毕业的,不签发报到证。后经院校同意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的,经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补发报到证。

(八)报到证记载信息的修改

毕业生就业方案确定后,报到证的有关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经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修改。

(九)户口迁移与落户

毕业生在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时,可用电子报到证代替纸质报到证。

九、提供电子报到证查询服务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均可以通过“就业信息网”查询省内高校毕业生电子报到证的相关信息。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高校毕业生及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事项时,应登陆“就业信息网”,核实毕业生最新就业信息。

十、毕业生档案的派送

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就业的,毕业生档案按单位注册信息派送到档案管理单位。

毕业生到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就业的,单位应办理档案集中托管,毕业生档案派送到档案托管单位;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托管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局办理个人档案托管。

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有意愿回户籍地就业的,毕业生个人档案应派送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局托管。

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积极开展毕业生个人档案托管业务,为在本地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办理个人档案托管服务。

各高等院校、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严禁毕业生本人携带档案。